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03-10 13:03 浏览量:次
2013年全国村庄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村庄规划照搬城市规划模式、脱离农村实际、指导性和实施性较差等问题普遍存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学规划村庄建设的精神,提高村庄规划水平,我部拟开展村庄规划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村庄规划理念,创新和改进村庄规划方法,形成一批有示范意义的优秀村庄规划范例,提高村庄规划编制水平,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
二、试点村庄的选择
试点村庄主要选择以下类型:一是将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二是产业发展较快,需统筹规划的村庄,包括现代农业、工业、旅游等产业。三是建设活动频繁,需加强管控的村庄,包括城乡结合部和公路沿线的村庄。四是需加强保护的村庄,包括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五是以整治和打造乡村景观为重点的村庄。六是其他有热点、难点问题的村庄。
试点村庄原则上为行政村;已安排村庄环境整治、危房改造、公共设施建设等近期实施项目;当地政府重视;村干部带头作用强,村民参与积极性高;交通相对方便。
迁建、撤并的村庄以及在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的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能作为试点村庄。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推荐2-3个试点村庄候选,住房城乡建设部择优选择,原则上按一省一个确定试点村庄。
三、编制方法的要求
1.注重调查。深入村庄,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真实需求,全面收集规划基础资料。调查次数不少于3次,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和补充调查,调查时间不少于50人日。
2.整治为主。尊重既有村庄格局,尊重村庄与自然环境及农业生产之间的依存关系,防止盲目规划新村,不搞大拆大建,重点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保护和体现农村历史文化、地区和民族以及乡村风貌特色。防止简单套用城市规划手法。
3.问题导向。通过深入实地调查,找准村庄发展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村民生活和村庄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规划编制,建立有针对性的规划目标,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
4.村民参与。充分尊重村民在生产、土地使用和农房建设上的主体地位,农民的关切要体现在规划中,建设项目要与农民利益相结合。在规划调研、编制、审批等各个环节,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向村民征询意见、公示规划成果,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
5.部门协作。试点村庄所在县(市、旗)要成立协调小组,由县(市、旗)级领导负责,建设、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共同参与,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各类项目并推进实施。
6.总结提炼。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规划理念和方法,做好记录,为推广示范经验、编制村庄规划导则等提供依据。建立村庄规划后评估机制。
四、规划内容的要求
(一)规划基本内容
1.村域发展与控制规划。提出村庄产业发展方向和具体措施,规划村庄产业布局和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明确需保护的耕地、基本农田以及生态环境资源,控制区域公用设施走廊;加强管控的村庄还须编制控制引导内容,划定建设管控范围,并提出管控要求。
2.村庄整治规划。制定村庄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厕所、照明、绿化、活动场地、村务室和医务室等设施的整治与建设规划;提出闲散荒废用地的利用措施;制定村庄防灾减灾措施;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主要项目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经费概算、资金来源等。
3.田园风光及特色风貌保护规划。明确村庄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山、水、田、林等各类景观资源的具体保护内容和措施。加强保护的村庄还须编制专项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
4.村民住宅设计及规划指引。结合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和当地传统建筑特色,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美观的原则,提出村民住宅设计要求。预测未来五年以上村内合法新增宅基地需求并规划用地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空置宅基地和空置农房的有效利用、调整置换的方法。
(二)规划成果和深度
村庄规划成果应包括“一书一表五图”,其中“一书”即规划说明书;“一表”即主要整治项目表;“五图”为现状分析图、村域规划图、村庄规划图、主要整治项目分布图、农房建造及改造设计图等五大类图纸。村庄规划必须要有地形图,村庄地形图比例尺不低于1:2000,村域地形图比例尺不低于1:10000。主要整治项目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可直接指导实施,并能作为村庄规划管理的依据。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五、试点组织
1.制定工作方案。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试点村庄所在县(市、旗)制定村庄规划试点工作方案,包括试点村庄、编制单位、工作安排、领导协调机制、经费等。
2.选择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单位要有相应资质,编制人员应熟悉农村情况并有村庄规划经验。鼓励组建有村民代表参加的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3.规划编制经费的补助和筹集。住房城乡建设部按每个试点村庄10万元对规划编制单位予以补助。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村庄规划试点项目共同委托单位,与规划编制单位签署合同并支付补助资金。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试点村所在县(市、旗)要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4.落实责任分工。试点村庄所在县(市、旗)对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负总责。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验收和拨付补助经费,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试点村庄所在县(市、旗)负责拨付余额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试点的具体组织、监督和检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和报送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调查,配合规划编制,动员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六、示范奖励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对试点村庄进行验收、评审,优秀的村庄规划确定为全国示范,对规划编制单位和认真组织协调的相关单位给予少量资金奖励,推荐优秀规划方案参加全国优秀村镇规划评选。鼓励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村庄规划试点并推荐优秀村庄规划,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后,优秀的村庄规划也可列入全国示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全国宣传推广村庄规划示范,并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
七、进度安排
有关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3年3月15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报所推荐的试点村庄和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见附件)。4月15日前上报村庄规划试点工作方案。9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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